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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25-04-30 16:20:00 点击: 次

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科学技术局

                       2025430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管理,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214号),根据《百色市本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百色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以下统称为项目任务书百色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应按本办法及百色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逐步探索关键技术成熟度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六条  百色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及准备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现场验收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一)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查阅档案材料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多位内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二)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通讯验收主要适用于软课题项目等小额度财政经费资助项目。

第八条科技重大专项以及财政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会议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普通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对于国际合作项目、部分医疗项目等现场或会议验收有困难的普通项目,经科技局批准,可采取通讯验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九条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3名(含)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查定和考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在国外实施的项目,可委托中国驻外同行专家,或由所在国(地区)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查定。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部分考核指标难以完成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包含技术总结内容;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无财务部门印章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百色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作出审计评价

(六)存在结余资金的,验收时应同时提交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决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提交

(七)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八)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除基础研究类项目外,其余类别项目均应提供有关经济效益数据和证明材料、测算说明,社会发展类项目可以提供有关经济效益的折算说明

)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超时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  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专家人数。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邀请1人参加。

(一)市级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上的项目,邀请7位专家进行验收,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4

(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低于5万元的项目邀请3位专家进行验收

(三)其他项目,邀请5位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规范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及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

(四)应根据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及考核指标要求,遴选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百色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信用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选择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已经现场查定的项目,由查定专家会场介绍项目查定情况;会议验收专家提出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查定;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管理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将项目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送达给专家,并确定一名验收组长

(二)项目管理机构收集专家成员的评审结果寄送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视频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线上视频会议室;

(二)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在线查阅项目验收材料,线上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四)专家组线上对有关问题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答疑;

(五)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退出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线上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加入线上视频会议室,宣布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违规使用经费;

6.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8.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论,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专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研究成果,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百色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任务书编号,第一和第二标注的发表论文等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应用。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按照百色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通过验收的,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由于第二十二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3项至第7项原因造成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按照百色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限制其申报、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同时视情况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终止结题

第二十九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应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并包含技术总结内容;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无财务部门印章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百色市科技经费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受理后,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及百色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项目进行核查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指标原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购置固定资产清单、评专家组意见等内容。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3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项目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承担单位不提交验收结题申请,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任务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经过电话催办、发放催告通知和律师函以及实地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仍然无法联系的;

(五)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不配合、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不配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验收催办通知后,不按时按要求提供结题材料;评审专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

(六)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条、三十四条相关情形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要求承担单位暂停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项目管理机构对主动和强制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按三十四条有关情形,及时对需要终止的有关项目,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内容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查验情况、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终止结题资料,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终止结题项目处理措施包括:

(一)终止结题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收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经费;

(二)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以及在终止结题过程中不配合的,按百色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制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限制其申报、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同时,视情况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终止结题中参加单位免责情形:

(一)已按照合同书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为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验收,其验收结论参照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

第四十一条  设有子课题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牵头单位完成子课题验收后,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各项目参加单位按时开展子课题验收工作并严格遵循回避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百色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百科计字〔20177号)同时废止。



百科字〔2025〕11号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百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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