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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25-02-27 08:29:00 点击: 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桂科计字20226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百色市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鉴定工作范围

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中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鉴定。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市科技局出具认定意见。

主管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通知》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费用归集有异议的,不属于鉴定范围。

三、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承办单位

项目鉴定工作由百色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制定鉴定工作方案和委托评价机构,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协助参与。百色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百色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所”)具体承办项目鉴定工作。

五、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

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税务部门适用)(见附件1-1),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见附件2)一并转交县(市、区)科技管理职能部门

县(市、区)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转请鉴定函》(科技部门适用)(见附件1-2)报市科技局

(二)提交材料

企业需要申请鉴定的,应当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见附件3);

2. 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3. 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4. 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或内设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 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6. 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

7. 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受理材料

接到县(市、区)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转请鉴定函》和鉴定材料后,市信息所应及时受理并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要求企业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四)选取专家

鉴定专家原则上从百色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应在相关领域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在百色市科技专家库中不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邀请广西科技专家库在库专家。

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遵循回避原则,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

(五)组织鉴定

收到县(市、区)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转请鉴定函》和鉴定材料后,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信息所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可采取会议、网络(以下简称鉴定会议)等多种鉴定方式,市信息所根据专家组意见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参加答辩或者到实地现场考察。

专家组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包括属于研发项目、不属于研发项目。

(六)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市科技局审核专家意见,出具《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见附件5)并盖章。《鉴定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市信息所整理后市科技局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六、其他事项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主管税务部门对市科技局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桂科计字〔2022〕67号)规定,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复核

 

附件:

                  1. 转请鉴定函

2. 百色××主管税务部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转请鉴定清单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

4. 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5. 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6. 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

7. 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流程图

 


 

百科字〔2025〕4号百色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百科字〔2025〕4号附件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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