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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23-11-13 09:35:00 点击: 次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1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轻微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规范, 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

一般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严重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有违法所得,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其2年内申请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2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

轻微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轻微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

轻微

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轻微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并有违法所得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未造成后果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七条: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轻微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

一般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记录不良信誉;5年内不得被提名科学技术奖。

严重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记录不良信誉;永久取消参与科技奖励活动资格。

6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交易或实施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或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不得交易或者实施以下技术:(一)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二)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交易或实施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或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教育规范。

一般

交易或实施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或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胁迫、诱骗他人交易或实施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或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7

挤占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破坏、毁损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作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非科普活动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的,有违法所得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严重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作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非科普活动用途的,被发现多次以上的;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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