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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21-12-15 16:19:00 点击: 次

《百色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百色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激发百色市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百色市科技局、百色市财政局、百色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百色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加强财政经费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监督。2019年6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各类评估、检查、审计,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评估检查等结果互通互认,统一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管标准”。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有关科技创新举措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出台规范科研审计工作暂行办法。2020年9月30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0〕114号),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规范措施。2021年7月11日,百色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百办通〔2021〕55号),明确提出统一科研项目监管标准。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一科研项目,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对科技项目资金监管提出的新要求,针对百色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存在的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科技项目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不一致,科技项目重复审计、巡视和检查,科研项目的激励政策“过不了审计关”等问题,百色市科技局、百色市财政局、百色市审计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0〕114号)、《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百办通〔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参考依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第二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条明确了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应坚持遵循规律、统筹监管、放管结合原则。

(二)明确各方的职责权限。条至第条明确了科技厅、审计、财政、社会审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三)规范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十条明确了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第十条强调对科技项目资金的各类监督检查,科技厅、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计划的协商、执行的协同、问题的沟通和成果的共享。第十条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有关监督部门。第十条明确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赋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第十条强调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科技项目审计质量控制。

(四)强化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社会审计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责任;第十八条明确科技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三、主要特点和亮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吸收了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监督的最新精神,借鉴了发达省市先行先试的经验做法,并结合百色实际再创新,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建立分工协同的管理监督体系,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办法》明确了科技、审计、财政、社会审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并提出科技项目审计监督应根据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统一审计监督标准,实行审计结果互认。《办法》提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各类监督检查,应加强计划的协商、执行的协同、问题的沟通和成果的共享。在项目监督检查中出现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标准不一致时,检查组依法开展其他事项的检查,并及时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反映给标准制定单位,由标准制定单位依法协商统一标准。协商达成一致前,检查组应暂不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性、处理,待统一标准后再行处理。

(三)建立科研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办法》提出要将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资金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等在科技项目资金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按规定对相关失信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要求。《办法》明确科技、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在部分科技项目探索开展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制度,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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