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局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8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科知局基本情况。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重要工作情况。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项目立项和验收,科技奖励等。
(三)规范性文件。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科知局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及保留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
(五)科知局涉及公众利益的便民服务事项。
(六)科知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录用。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科知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八)举报监督。科知局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范围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消息;
(六)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科知局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公告栏、LED显示屏等;
(二)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市档案馆、百色图书馆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新闻发布会;
(六)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科知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查阅。
第六条 涉及本局内部的“人、财、物”管理的以下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二)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三)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局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
第七条 向局内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
(二)局内公告栏;
(三)局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部门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初审。
2.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领导审核,重大事项报党组会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党组会审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科室或单位根据第五条、第七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九条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处室或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