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依据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提供材料要求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3、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6、涉及案件相关证据
7、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应该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
9、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请求人应该提供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数量提供1-6项材料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