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公室文件
百政办发〔2017〕73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遏制与
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百色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时期规划》、《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关于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在防治保障能力、宣传教育广泛性及有效性、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防治、完善救治服务体系、健全关怀救助措施等方面实现了实质性的突破,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新发感染同比2010年减少29.69%,病死率降低53.34%,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十二五”总体目标。
目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性传播与个人生活方式和行为密切相关,私密性强,干预难度大,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中老年男性感染人数不断增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一些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一线防治队伍不稳定,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尚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采取医学、生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我市疫情的防控模式,努力破解性传播难题,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百色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确保艾滋病疫情不反复、不反弹,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原有流行水平,整体患病率保持平稳。
1.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率达100%。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吸毒人群综合干预覆盖率达90%以上。
3. 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检测比例、配偶或固定性伴侣的艾滋病检测比例均达85%以上。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家庭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孕产妇艾滋病、乙肝、梅毒检测率达95%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实验室覆盖率达95%以上,乡镇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覆盖率达95%以上。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以上。
5.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为性病就诊者提供HIV检测,检测比例达到85%以上,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6. 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艾滋病相关知识培训率均达100%。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入监管场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检测率达100%。符合治疗条件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抗病毒治疗率达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离所、出监的转介率达100%。
7. 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救助覆盖率达100%。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 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艾滋病宣传教育的警示性,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网信、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积极为卫生计生业务部门提供宣传平台,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党校、行政学院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 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校外青少年、中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艾滋病易感人群的规模和危险行为的频次,避免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落实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逐步推广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经验。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滥用物质和非法壮阳药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故意传播艾滋病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继续完善行政或刑事特殊监区的建设工作,收容或收押治疗感染艾滋病的涉案人员。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并强化后续追踪动态管理,所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员均纳入公安部门重点人口范围,实施重点管控。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公安、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 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对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和家庭式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星级宾馆、旅馆、旅社、招待所、发廊、歌舞厅、浴足、养生馆等公共场所和家庭式出租屋的管理,与业主签订治安管理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状,对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行为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此类场所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艾滋病知识的培训,检查督促此类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工商部门负责对浴足、养生馆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工商、旅游发展部门负责督促此类场所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监督检查此类场所内常规放置防艾宣传资料、张贴(设置)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内容的宣传画(警示牌)工作落实情况。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要建立性病规范化门诊,为性病病人及时提供规范化性病咨询及诊疗服务,并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告知和健康干预服务。
3. 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进一步完善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新入组织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给予30天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尿吗啡检测呈阳性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不应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附近1公里范围内将服药人员带离尿检,以免影响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正常业务。支持在美沙酮维持治疗尚未覆盖的地方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有关人员在开展针具交换与同伴教育活动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 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质检、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疫情严重地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建立艾滋病快速检测点。在市、县级定点治疗机构依需要增设免疫细胞检测实验室、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和机会性感染检测实验室,并配置相关仪器设备。继续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 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进一步完善随访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随访管理责任制,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承担规定的追踪随访任务。建立艾滋病单阳配偶跟踪管理档案,对单阳配偶或固定性伴侣及时进行艾滋病阳性结果告知、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转介阳性方及早接受抗病毒治疗,对阴性方定期进行艾滋病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传播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管理,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对于传播风险高的感染者和病人要列为高危传染源重点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随访责任人,确保随访干预到位,并及时转介、治疗。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侨、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对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 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横向及纵向分析,以获得不同人群艾滋病相关知识与高危行为的影响因素、变化趋势及新发感染状况,实时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价、防治新策略、新措施的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 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所需经费,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确保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 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内容,为所有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 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和治疗的“一站式”服务。依托市、县两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开展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性感染的诊治工作,加强培训、督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艾滋病临床综合诊治能力,有效提高治疗覆盖率。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 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在尚未开展并具有较好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基础的单位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不断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
3. 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疫情严重县(市、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扶贫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 探索落实救助政策新机制。探索建立落实关怀救助政策“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将关怀救助工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工作相衔接,逐步实现不同社会救助制度间受困人员信息的共享,提高“一站式”服务管理效率。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单位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纳入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生活保障范围。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县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 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关制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宣传教育、高危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关怀救助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2. 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并完善管理,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经费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成效。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国家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各级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制定本辖区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逐级签订防治艾滋病攻坚工作目标责任书。疫情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要按照新一轮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要求,配齐配强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必要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对职业暴露人员提供治疗和补助,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新一轮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投入要求和标准,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把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优先保障。各部门要根据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和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方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逐步将艾滋病药品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采购或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完善采购供应模式,创新支付、配送服务方式,确保价格合理、配送及时、保障供应、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研与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市级科技部门要将艾滋病科学研究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开发特色中医治疗艾滋病方药。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尤其针对性传播、老年人、青年学生、男男性接触以及新发感染等人群的研究,力争在防控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建立健全与越南等东盟国家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期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
市工商业联合会。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