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成字〔2016〕71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全面实施,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要求,制定了《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