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高新区设立审核
权利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实施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第七条 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实施对象和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实施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自治区高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具有高新区发展所必需的土地资源;
3.具备支撑高新区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
4.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5.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6.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立高新区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设立高新区的请示文;
2.高新区总体规划;
3.高新区建设工作方案;
4.高新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5.高新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高新区建设发展情况,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批文,本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等。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咨询及投诉电话:0771—2618935; 0771-5595373(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投诉电话:0771—2610102。
附件:高新区设立审核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