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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监测评价办法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8-03-29 16:48:15 点击: 次

(桂科农字〔2017〕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园区的精准服务力度,推进园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园区在广西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和《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测评价对象依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确认为在建和已验收认定的园区。
  第三条 原则上由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园区进行一次综合监测评价。
  第四条 园区监测与评价遵循客观性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农业科技园区的功能定位和特征内涵;遵循指导性原则,突出农业科技园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遵循系统性原则,能够完整地反映农业科技园区的创新创业和带动区域发展情况;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保证评价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监测评价指标

  第五条 在建园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产业情况、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组织管理、定性评价5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园区产业情况。含5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企业集聚、产品质量、企业创新带动能力、产出能力、农业循环经济示范等情况。
  (二)园区科技创新能力。含6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技术研发投入、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技术研发队伍及技术支撑情况、承担科技项目情况、技术研发成果(专利)、科技成果(专利)转化等情况。
  (三)园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含6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投融资能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水平、信息服务水平、科技培训与指导、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四)组织管理。含2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建设、园区政策扶持与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总体评价。以园区规划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对科技研发、创业服务、技术培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等园区建设进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六条 已验收认定的园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产业情况、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组织管理4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组成。

第三章 监测评价流程

  第七条 监测评价流程如下:
  (一)材料收集、填报与初评。每年1月由各园区管理机构完成园区监测评价数据资料的收集、填报与初评工作。园区填报及报送材料包括《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监测评价填报表》、《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各园区对填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测评价评分。由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所有园区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函询、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一步确认监测评分和评价档次。
  (三)结果公布。工作组将监测评价结果呈送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园区管理办公室依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结果公示。

 第四章 评分方式

  第八条 监测评价得分按差异化原则,分在建、已验收认定两类园区排名。
  第九条 监测评价满分值为100分。工作组依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监测评价评分细则》和园区数据填报情况计算出监测园区的各项指标分值。并按照园区所属类别进行总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在建园区:总分=80%×(基础项得分+补充项得分)+20%×园区建设进度完成情况得分。
  已验收认定园区:总分=基础项得分+补充项得分。
  基础项得分为园区监测评价体系中19个二级指标的基础分,补充项得分是园区监测评价体系6个二级指标的补充加分。
  第十条 在监测年度内,凡园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该园区评价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上报审核资料的,视情节轻重最后评价得分在上述总分计算基础上扣2—30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据实使用监测评价数据及结果,为园区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实行动态管理,淘汰落后,奖励优秀。
  (一)监测评价数据可作为量化反映园区状况的重要参数,用于上报情况、分析动态、决策参考及对外交流等。
  (二)各类园区监测评价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园区,确定等级为优秀;监测评价总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园区,确定等级为不合格;其余评价等级为合格。
  (三)对在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或现场抽查发现填报材料不实的园区,由园区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故意行为,给予总分直降30分处置。
  (四)监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由园区管理办公室通报表扬,自治区科技厅优先给予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园区给予黄牌警告,原则上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并列入限期整改园区,整改期为一年。对连续两次评估获得黄牌警告的园区,按《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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