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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机构职能

来源:百色市科学技术局|0 文号: 时间:2019-03-20 15:14:00 点击: 次

百色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百色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百色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百色市科学技术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我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本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市级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组织申报国家、自治区级各类科技计划,编制市本级科技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及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并监督使用,组织重大项目的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加大对各类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主体的建设。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引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县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本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工作;搞好科技干部的教育、再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科技培训,制定科普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科普工作,拟定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一)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拟订市级重点引进外国专家、国内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内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国内外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科学技术引进创新,统筹推进科技招商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在百色聚集;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推荐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人民政府友谊奖的有关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百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注重科技资源整体布局和区域创新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绩效考评、行政审批、督查督办、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综合科。承担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和科技体制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智库等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拟订本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三)科技项目与成果转化科。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本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本市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本市科技报告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本市科技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承担本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本部门预算相关工作。指导市情报所科技管理平台管理。

(四)社会发展和农业农村科。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城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六)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科。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人才分类管理中相关科技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引进国内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协调推进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七)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贯彻执行上级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研究制定本级科技动员工作的规定、措施;掌握本地区科技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和战时装备保障可能担负的任务,提出装备科技动员的报告和建议,制定科技动员规划及实施预案;指导、检查本地区科技动员准备工作,做好装备、科技潜力的动员与征用;协调解决装备、科技动员的有关问题;组织科技动员理论研究工作;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市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13,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兼任;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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